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係行政機關針對合法之行政處分所為之處分
B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僅得由原處分機關為之
C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無期間之限制
D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知有廢止原因之日起2年內為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錯誤。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依行政程序法第124條,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而不是自機關「知有廢止原因之日起2年內」為之。此處是常見的撤銷、廢止期間起算點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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