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甲住臺北市,因故受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之罰鍰處分。甲於訴願期間末日下午4時始向原處分機關以掛號郵件寄達訴願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得主張扣除其在途期間正確答案
B甲之住居地與受理機關所在地相同,不得主張扣除其在途期間
C甲若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遲誤期間,其訴願逾期
D甲得否主張扣除在途期間,與原處分機關所在地無關
答案與詳解
正確。依最高行政法院108年決議,訴願法第16條的「受理訴願機關」應擴張解釋包含「原處分機關」。甲住臺北,向位於高雄的原處分機關遞交訴願書,兩地不同,故得扣除在途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