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行政契約自願接受執行條款,須經該機關之上級機關(或所屬高層機關首長)認可。直轄市衛生局的上級為直轄市政府,直轄市政府之上為市長。
地方機關簽行政契約 → 找「該機關的頂頭上司」認可。衛生局 → 直轄市政府 → 市長。
逐選項分析
A✕
行政院是中央政府,非直轄市衛生局之上級機關。地方自治事項不由行政院認可。
B✕ 陷阱
衛福部雖為衛生業務中央主管機關,但直轄市衛生局隸屬直轄市政府,非衛福部下屬;行政契約認可要找「行政層級上級」而非業務主管機關。
C✕ 陷阱
直轄市政府雖為衛生局上級,但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2 項,自願接受執行之約款,契約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認可,即市長本人。
D✓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2 項,契約屬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者,該約款應經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A 直轄市衛生局的行政首長即為 A 直轄市市長。
行政契約自願接受執行條款認可權人(行政程序法§148 II)
| 契約機關類型 | 認可權人 | 範例 | 備註 |
|---|
| 中央機關 | 主管機關 | 經濟部簽約 → 行政院認可 | 上級主管機關 |
|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 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 | 北市衛生局 → 北市市長 | 找首長本人 |
| 地方自治團體本身 | 自治監督機關 | 直轄市 → 行政院 | 跨層級監督 |
最大陷阱是誤選「A 直轄市政府」(C)。條文特別規定要找「行政首長」而非「機關」本身,這是立法者刻意提高認可層級,因為自願執行等於契約直接可強制執行,影響人民權益重大,需由首長親自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