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6條明定,未經許可辦外匯、未建內控稽核、逕依第三人請求停止交易,皆處30至150萬罰鍰。
秒解技巧:直接確認「外匯、內控、第三人請求」三者皆屬第26條的30至150萬罰鍰範圍,全選即可。
逐選項分析
A罰鍰事由✕
漏列C選項(逕依第三人請求停止交易),C亦屬第26條處30至150萬罰鍰之事由。
B罰鍰事由✕
漏列A選項(未經許可辦理外匯),A亦屬第26條處30至150萬罰鍰之事由。
C罰鍰事由✕
漏列B選項(未建立內控稽核制度),B亦屬第26條處30至150萬罰鍰之事由。
D罰鍰事由✓ 正確
A、B、C三項皆符合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6條規定,均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郵政儲金匯兌法 30萬~150萬罰鍰事由 (第26條)
| 違規事由 | 對應法條 | 重點關鍵字 |
|---|
| 未經許可辦理外匯 | 第7條 | 央行許可 |
| 未建立內控稽核制度 | 第8條 | 內控與稽核 |
| 逕依第三人請求停止交易 | 第18條 | 第三人請求 |
組合型選項容易因漏看或記錯其中一項而選錯。考生需熟記第26條的三大核心違規態樣(外匯、內控、第三人請求),確認三者皆屬同一罰鍰級距,避免被部分正確的選項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