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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共衛生師衛生法規及倫理11021單選題

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有關醫藥分業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醫藥分業制度可使藥師在調劑藥品過程中再次確認用藥之正確性,有利於保障病人用藥安全
B醫藥分業不應限制醫師之藥品調劑權,因將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且對醫師權利作不必要之限制而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正確答案
C醫師於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D醫師得因急迫醫療處置而自為藥品調劑,但急迫處置不應僅限於須立即使用藥品、或當場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劑之情況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依釋字第778號解釋,醫藥分業限制醫師調劑權合乎憲法比例原則,且「醫療急迫情形」不應僅限於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釋字第778號解釋,醫藥分業對醫師調劑權的限制,係為追求維護國民健康之重大公共利益,手段與目的間具實質關聯,並未違反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敘述錯誤。

考點:醫藥分業目的考點:釋字第778號解釋考點:醫師調劑例外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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