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財稅行政財政學大意106 年第 4 題單選題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預算案的決議,認為有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經立法院何種決議下,行政院院長即應接受該預算案之決議?
A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
B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
C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原案
D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覆議案須全體立委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即應接受。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覆議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即應接受該決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覆議案須全體立委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即應接受。
記憶口訣:覆議門檻「全體1/2」,不看出席人數,直接算全體立委。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這是舊制(修憲前)的覆議門檻,需出席2/3維持才能推翻,對行政院有利。現行已改為全體1/2,不再用出席比例。
B✕
出席與決議比例皆非現行規定,屬干擾選項。現制直接以「全體立委1/2以上決議」為準,無出席門檻要求。
C✕ 陷阱
此為修憲前舊制覆議門檻(出席2/3維持原案),在民國86年修憲後已修正,現行規定降低門檻為全體1/2。
D✓ 正確
正解。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覆議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即應接受該決議。
覆議制度修憲前後對照
| 時期 | 維持原案門檻 | 對誰有利 | 法源 |
|---|
| 修憲前(舊制) | 出席立委2/3以上 | 行政院(門檻高難推翻) | 舊憲法第57條 |
| 修憲後(現行) | 全體立委1/2以上 | 立法院(門檻降低) | 增修條文第3條 |
民國86年第四次修憲改變了預算案覆議的門檻與後果。修憲前為出席委員2/3以上維持原案時行政院長應接受或辭職;修憲後改為全體委員1/2以上維持原案即可。考生若依舊版記憶選擇「出席2/3」或涉及「院長辭職」之選項會落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