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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環保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第222條只規定故意、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免,未規定輕過失。實務認定輕過失責任得預免,是把『未規定事項』比照『已規定事項』反向處理,多數見解將此類『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推論納入廣義類推適用思維;本題官方答案採B類推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第222條僅規範故意、重大過失,對輕過失未明文。實務認定輕過失責任得預先免除,是就『未規定事項(輕過失)』參照『已規定事項(故意、重大過失)』作相反方向處理,本題將此種對法律未規定事項的填補方式歸類為類推適用。此為官方標準答案。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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