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官方答案為A,但有爭議】刑法第123條條文明定「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仲裁人確實是本罪行為主體。故A敘述在法條上並無錯誤。考選部可能認為本題以A為「錯誤」選項,但通說與條文文義皆支持仲裁人為主體,此處答案標注存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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