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案時,應公告30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繳清者,不發還其土地,並不得依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前項一定期間,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不得少於多久?
A1個月
B3個月
C6個月正確答案
D1年
答案與詳解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通知原所有權人繳清價額領回土地的期間不得少於6個月,給予充足準備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