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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土地法大意10711單選題

甲有一A地,出租給乙建築房屋。依土地法之規定,那一種情形,不屬於甲可以收回A地之情形?

A甲、乙所訂契約之年限屆滿時
B乙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正確答案
C乙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D乙違反租賃契約時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基地租賃積欠租金須達『兩年』總額才能收回,非兩個月。

為什麼答案是 B

土地法第103條規定積欠租金須達『兩年』總額(扣除擔保金後)才能收回,本題寫「2個月」屬名詞偷換,故為不符規定之情形,即本題答案。

考點:期限屆滿考點:欠租門檻考點:擅自轉租考點:違約收回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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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