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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土地法大意10716單選題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作價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關於前述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A管理機關以作價方式提供者,其地價準用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計算
B如區段徵收前已作為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2款用地使用者,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
C管理機關以領回土地方式提供者,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機關
D管理機關以領回土地方式提供者,配回之土地應以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2款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優先,並依區段徵收計畫處理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區段徵收範圍內公有土地若以「領回土地」方式提供,配回之土地應以「非」屬道路、公園等九項公共設施用地(即土徵條例第44條第1項第2款『以外』之用地)為優先。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第2項,配回之土地應以第44條第1項第2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優先。選項故意漏掉「以外」二字,將不能優先配回的用地變成優先配回,故為錯誤敘述(即本題正解)。

考點:作價方式地價考點:無償撥供要件考點:領回土地面積考點:配回土地優先順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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