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建物,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就該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所指為何?
A該專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正確答案
B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
C該共有部分之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
D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全體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
答案與詳解
正解。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由數人共有時,部分共有人處分該專有部分連同基地應有部分,所指基地權利應有部分即為「該專有部分全體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應有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