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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土地法大意1076單選題

區分所有建物,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就該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所指為何?

A該專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正確答案
B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
C該共有部分之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
D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全體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共有人依土34-1處分時,基地應有部分指「該專有部分全體共有人」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由數人共有時,部分共有人處分該專有部分連同基地應有部分,所指基地權利應有部分即為「該專有部分全體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應有部分。

考點:專有部分+全體共有人考點:約定專用混淆考點:共有部分錯置考點:名詞偷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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