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11 年第 48 題單選題
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多長期間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之?
D正確答案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承租人積欠租金達二年以上,出租人得收回基地。
為什麼答案是 D
土地法第103條第4款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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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承租人積欠租金達二年以上,出租人得收回基地。
口訣:『基地欠租兩年,房東可收回』。注意是『二年』不是『二個月』,基地租賃期間長,容忍度較高。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二個月是民法一般房屋租賃積欠租金的門檻(民法第440條),但基地租賃時間長、金額大,土地法特別規定為二年,易混淆。
B✕
六個月非土地法規定的基地收回門檻,為干擾選項。
C✕ 陷阱
一年亦非正確期間,考生若記成「欠租滿一年」即落入陷阱。土地法第103條第4款明定為『二年』。
D✓ 正確
土地法第103條第4款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基地。
積欠租金收回比較
| 類型 | 法源 | 積欠期間 | 備註 |
|---|
| 一般房屋租賃 | 民法第440條 | 二個月 | 須定相當期限催告 |
| 耕地租賃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 兩年(地租額) | 積欠達總額兩年 |
| 建築房屋之基地 | 土地法第103條 | 二年以上 | 扣除擔保現金後計算 |
最容易誤選 A「二個月」,因為民法對一般房屋租賃欠租規定是二個月。但本題問的是『建築房屋之基地』租賃,適用土地法第103條特別規定為『二年』,切勿把房屋租賃與基地租賃搞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