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11 年第 16 題單選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時,應如何處理?
A變更徵收計畫
B重新公告徵收
C撤銷徵收正確答案
D廢止徵收
C正確答案
作業錯誤導致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屬徵收處分自始有瑕疵,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撤銷徵收。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應由原核准徵收機關撤銷徵收,屬自始瑕疵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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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作業錯誤導致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屬徵收處分自始有瑕疵,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撤銷徵收。
口訣:『自始錯誤→撤銷;嗣後不需→廢止』。作業錯誤是原本就弄錯,選撤銷。
逐選項分析
A✕
變更徵收計畫適用於徵收範圍需調整但仍有徵收必要的情形,無法處理「根本不該被徵收」的錯誤。
B✕
重新公告徵收無法解決原公告本身有瑕疵的問題,且土地徵收條例並無「重新公告」作為救濟方式的制度。
C✓ 正確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應由原核准徵收機關撤銷徵收,屬自始瑕疵之處理。
D✕ 陷阱
廢止徵收(第49條)適用於徵收後「嗣後」情事變更而無徵收必要的情形,與本題「自始作業錯誤」不同,易混淆。
撤銷 vs 廢止是土地徵收條例最愛考的混淆點!關鍵在瑕疵發生時點:『原本就錯』→撤銷(§50);『後來不需要』→廢止(§49)。本題作業錯誤屬自始瑕疵,選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