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11 年第 50 題單選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幾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A正確答案
土徵條例規定殘餘地一併徵收申請期限為徵收公告日起1年內,逾期不受理。
為什麼答案是 A
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明定,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所有權人應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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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徵條例規定殘餘地一併徵收申請期限為徵收公告日起1年內,逾期不受理。
記口訣「殘餘一年、公告起算」,時效題選最短的通常就對。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明定,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所有權人應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B✕ 陷阱
3年為常見混淆期限(如徵收後未使用返還請求等),但殘餘地一併徵收不是3年。
C✕
5年多為徵收土地使用期限(如未依計畫使用得申請收回),非殘餘地申請期限。
D✕
10年期限在土徵條例中不屬於殘餘地申請期間,屬干擾選項。
土地徵收條例常見時效整理
| 情形 | 期限 | 起算點 | 法條 |
|---|
| 殘餘地一併徵收申請 | 1年 | 徵收公告之日 | 土徵條例§8 |
| 未依計畫使用得申請收回 | 5年內未使用 | 徵收完畢起 | 土徵條例§9 |
| 領取補償費期限 | 15日 | 公告期滿次日 | 土徵條例§20 |
土徵條例最愛考時效數字遊戲,關鍵在於分清楚「誰主動、為了什麼」。殘餘地一併徵收是地主看到公告後,發現剩下的地不夠用,可以在徵收公告日起1年內主動申請一起徵收。很多人會跟「5年未依徵收目的使用,地主申請收回」搞混,但那是政府徵走後沒動工的情況。判斷口訣:一併徵收看公告(1年內),收回權看使用狀況(閒置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