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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11 年第 4 題單選題考點:收回權起算點考點:干擾選項

依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並於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次日起,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使用情形,至何期限為止?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至其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止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地政機關每年通知及公告土地使用情形之義務,持續至收回權時效完成或依計畫完成使用止。

逐選項解析

A一年收回權起算點✕ 錯誤
一年是未依計畫開始使用的起算點(屆滿一年),而非地政機關通知公告的期限,屬概念混淆。
B二年干擾選項✕ 錯誤
二年非土地法規定之任何相關期限,純屬命題者用來混淆考生的干擾選項。
C三年✕ 錯誤
D至其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止✓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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