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15 年第 33 題單選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出租人得終止租約收回房屋之情形?
A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B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達 2 個月以上時正確答案
C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D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B正確答案
土地法規定,承租人積欠租金必須「扣除擔保金(押金)抵償後」仍達2個月以上,出租人才能收回房屋,單純欠租2個月不能直接趕人。
為什麼答案是 B
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欠租必須「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才能收回。選項漏掉「扣除擔保金」的法定要件,為錯誤敘述,故本題選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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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法規定,承租人積欠租金必須「扣除擔保金(押金)抵償後」仍達2個月以上,出租人才能收回房屋,單純欠租2個月不能直接趕人。
看到「欠租2個月」秒選!必須是「扣除擔保金(押金)後」還欠2個月才算數,這是考選部最愛考的法條細節陷阱。
逐選項分析
A✕
土地法第100條第4款明定,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如作為賭場、詐騙機房),出租人得收回房屋。敘述正確,故不選。
B✓ 正確
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欠租必須「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才能收回。選項漏掉「扣除擔保金」的法定要件,為錯誤敘述,故本題選此項。
C✕
土地法第100條第5款明定,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出租人得收回房屋。敘述正確,故不選。
D✕
土地法第100條第6款明定,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出租人得收回房屋。敘述正確,故不選。
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收回房屋之6大要件
| 要件類型 | 法條內容 | 關鍵考點 |
|---|
| 自用/重建 |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 必須是真的自住或重建 |
| 違法轉租 | 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轉租他人 | 未經同意當二房東 |
| 積欠租金 | 積欠租金,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 | 必考陷阱:須先扣除押金! |
| 違法使用 | 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 例如作為賭場、機房 |
| 違約 | 違反租賃契約 | 違反契約明定之義務 |
| 損壞不賠 | 損壞房屋或附著財物,不為相當賠償 | 損壞且拒絕賠償 |
題目故意漏掉「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這個核心要件。實務上房東通常會收押金(最高2個月),因此房客欠租時,必須先用押金扣抵,扣完之後還欠滿2個月,房東才能依法終止租約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