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15 年第 25 題單選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再申請標示變更登記
B數宗共有土地併同辦理共有物分割者,以同一地段、同一登記機關為限
C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正確答案
D公同共有之土地,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不得就公同共有土地之全部,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C正確答案
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所有權人可單獨申辦第一次登記,為土登規則明文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土地登記規則明定,區分所有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須全體共同申請。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所有權人可單獨申辦第一次登記,為土登規則明文規定。
共有物分割:先標示變更→再分割所有權;跨地段跨機關有例外。單獨申辦第一次登記→C。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順序顛倒。共有物分割應「先辦理標示變更登記」(分割地號),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因為地先分了才能分所有權。
B✕
數宗共有土地併同分割,以「同一登記機關」為限,不以「同一地段」為限。跨地段只要同一登記機關都可併辦,B 多加限制。
C✓ 正確
正確。土地登記規則明定,區分所有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須全體共同申請。
D✕ 陷阱
敘述反了。公同共有土地,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得就公同共有土地之「全部」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以保護全體權益。
土地登記規則常考重點
| 類型 | 規則 | 關鍵字 |
|---|
| 共有物分割 | 先標示變更→再所有權分割 | 順序不可反 |
| 併同分割 | 同一登記機關為限 | 非同一地段 |
| 區分所有建物 | 得單獨申辦第一次登記 | 專有+共有 |
| 公同共有登記 | 一人或數人得為全體申請 | 全體利益 |
土地登記實務中,法條預設的申請主體與考生直覺常常相反。區分所有建物第一次登記,立法讓「任一所有權人」都能單獨啟動,避免全體難以協調;公同共有也是保全體利益,反而允許一人代表。另一常考點是「標示vs權利」的順序:所有分割登記都要先處理標示部(物的客觀界線),才能接著辦權利部(誰擁有),千萬別反過來想。掌握這兩個反直覺原則,就能破解考選部最愛的主體與順序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