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15 年第 38 題單選題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如何處理?
A應自行無條件拆除正確答案
B應由地方政府強制拆除
C應自行遷移並領取改良物遷移費
D應申請改良物一併徵收補償費
A正確答案
公設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人,於公設開闢時須自行無條件拆除,不得請求補償。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第 2 項明定,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者,經地方政府通知限期拆除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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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設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人,於公設開闢時須自行無條件拆除,不得請求補償。
看到「公設保留地+臨時建築」=無條件拆除,這是換取臨時使用權的代價。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第 2 項明定,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者,經地方政府通知限期拆除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B✕ 陷阱
錯誤。法律課予權利人「自行」拆除義務,而非由政府強制拆除。強制拆除是不履行義務後的手段,不是原則處理方式。
C✕
錯誤。臨時建築本就屬於暫時性使用,當初申請時已知須無條件拆除,不得領取遷移費。遷移費適用於合法改良物被徵收之情形。
D✕ 陷阱
錯誤。臨時建築非合法永久建物,不屬徵收補償範圍。若可請求徵收補償,將違背「臨時」之本旨,地主反會濫用此制度。
公設保留地臨時建築處理原則
| 階段 | 權利人身分 | 義務 | 有無補償 |
|---|
| 申請臨時使用 | 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 簽具切結 | 無 |
| 公設開闢通知 | 臨時建築權利人 | 限期自行拆除回復原狀 | 無條件、無補償 |
| 逾期未拆 | 違法狀態 | 政府得強制拆除 | 費用由權利人負擔 |
考生常誤以為「拆除=有補償」,但臨時建築制度的設計就是:用「可臨時使用」換取「無條件拆除」的承諾。若有補償,等於鼓勵在公設保留地蓋違建賺補償,制度將崩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