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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15 年第 18 題單選題考點:遺失補給程序考點:換給vs補給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請求換給之規定為何?

A應敘明損壞原因,檢附切結書,經地政機關公告 30 日,無人異議才能辦理
B應申請註銷損壞之書狀,再依書狀補給方式辦理
C應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辦理正確答案
D應繳納登記費後,檢附切結書或公證書辦理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書狀因損壞請求換給,只要提出原損壞書狀即可;遺失才需公告。

逐選項解析

A應敘明損壞原因,檢附切結書,經地政機關公告 30 日,無人異議才能辦理遺失補給程序✕ 易錯陷阱
公告30日是「書狀滅失、遺失」的補給程序(土地法第79條),不是「損壞換給」。損壞時書狀還在,毋須公告。
B應申請註銷損壞之書狀,再依書狀補給方式辦理換給vs補給✕ 錯誤
損壞書狀是「換給」而非「補給」,直接繳回損壞書狀換新即可,不必先註銷再走補給程序,徒增程序。
C應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辦理✓ 正確
D應繳納登記費後,檢附切結書或公證書辦理✕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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