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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土地法大意1098單選題

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係指下列何種涵義?

A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B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C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D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土地法第43條「絕對效力」係為保護善意信賴登記的第三人,與民法第759-1條第2項精神相同。

為什麼答案是 D

實務與通說(司法院院字1919號、最高法院判例)均採此見解:土地法第43條係為保護「善意信賴登記」之第三人,即使原登記不實,善意第三人之物權變動仍受保障。

考點:物上請求權考點:登記生效要件考點:登記推定力考點:善意信賴保護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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