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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土地法大意10936單選題

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共有土地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B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應提出已支付他共有人對價之切結書正確答案
C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D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土地法34-1多數決處分共有地:連帶清償、書面通知、優先購買為要件,提出證明非切結書而是已提存或已受領之證明。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題要選「錯誤」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後段,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時應提出「已為支付或提存之證明」,而非「切結書」。切結書是自己簽名保證,法律要的是客觀支付/提存證據,故此敘述錯誤。

考點:連帶清償責任考點:支付或提存證明考點:書面通知義務考點:優先購買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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