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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土地法大意1091單選題

甲、乙、丙、丁、戊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丙三人同意,丁、戊不同意,甲、乙、丙仍得將該共有土地全部設定抵押權正確答案
B甲、乙、丙三人同意,丁、戊不同意,甲、乙、丙仍得出賣該共有土地全部
C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時,不須乙、丙、丁、戊之同意
D甲出賣其應有部分予乙時,丙、丁、戊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共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不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規定,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為什麼答案是 A

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規定不包含設定「抵押權」。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對共有物全部設定抵押權,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故甲乙丙三人不得逕行設定。

考點:共有物設定負擔考點:共有物處分考點:應有部分處分考點:優先購買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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