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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地政土地法大意1069單選題

甲有 A 屋一棟,出租給上班族乙居住使用。依土地法第 100 條之規定,甲在特定之情形下,可以收回房屋。下列何種情形甲不得依該條規定收回房屋?

A甲要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B乙違反契約以及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之規定,轉租給其弟弟丙時
C乙積欠租金額,以擔保金抵償之後,尚有 1 個月租金未繳時正確答案
D乙未經甲之同意打掉 A 屋的隔間與窗框,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土地法第100條規定,承租人積欠租金除擔保金抵償外,須達「2個月以上」出租人方得收回房屋。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承租人積欠租金,除擔保金抵償外,須達「2個月以上」始得收回。選項中尚有1個月未繳,未達法定2個月之標準,故不得收回,為本題正確答案。

考點:收回自住或重建考點:違法轉租考點:欠租達2個月考點:損壞不賠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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