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甲為三分之二、乙和丙各為六分之一,甲欲處分該 A 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的應有部分面積達三分之二,故其同意處分之人數可不予計算正確答案
B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 , 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 但共有人死亡者,以其繼承人數及繼承人應繼分計入計算
C甲若要依土地法為處分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
D同意處分之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答案與詳解
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者,人數不予計算。甲僅「達」三分之二(正好2/3),未「逾」三分之二,故人數仍應計算,不符合免計人數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