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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地政土地法大意10613單選題

甲所有基地 A,設定地上權予乙,乙在 A 地上建築 B 屋。甲欲將 A 地出賣予第三人丙,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甲可以不經過乙的同意,先與丙簽訂買賣契約之後,再通知乙是否願意依同樣條件購買 A 地正確答案
B乙於接到甲出賣通知後 1 個月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C乙在甲的基地上興建房屋,房屋之所有權人應為甲。故甲得一起轉賣 B 屋予丙
D甲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乙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完成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僅得對甲請求損害賠償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地上權人有基地優先購買權,具物權效力。出賣人可先與第三人簽約再通知優先權人,若10日內未表示則視為放棄。

為什麼答案是 A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前提是出賣人與第三人已有「同樣條件」可供參考。因此甲可先與丙議定買賣契約,再通知乙是否願意以該相同條件優先購買,無須事先取得乙的同意。

考點:行使程序考點:表示期限考點:不動產獨立性考點: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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