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法第 104 條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B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 10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C此項優先購買權具有債權效力正確答案
D此項優先購買權與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的不動產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競合時,優先適用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
答案與詳解
錯誤敘述,為本題答案。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後段規定「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屬『物權效力』,非債權效力。考選部超愛考這個對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