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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地政土地法大意11225單選題

關於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依現行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B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最近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正確答案
C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D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 31 條第 1 項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 3 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配偶互贈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再移轉第三人時以「第一次不課徵前的原地價」計算,非最近贈與時公告現值。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再移轉第三人時,應以「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增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不是「最近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這是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考點:配偶贈與免稅考點:原地價認定(錯)考點:原地價認定(對)考點:改良費抵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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