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為A土地之共有人,甲之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二,乙之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一,丙之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二。今丙擬將其應有部分出售給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為公同共有人
B乙僅得主張以同一價格購入五分之一的應有部分
C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正確答案
D丙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答案與詳解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購買權,僅於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給『第三人』時他共有人始得主張。丙賣給共有人甲,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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