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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地政土地法大意11546單選題

甲、乙、丙為A土地之共有人,甲之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二,乙之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一,丙之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二。今丙擬將其應有部分出售給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為公同共有人
B乙僅得主張以同一價格購入五分之一的應有部分
C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正確答案
D丙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分別共有人出售應有部分給他共有人時,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因買方已是共有人。

為什麼答案是 C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購買權,僅於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給『第三人』時他共有人始得主張。丙賣給共有人甲,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考點:分別共有vs公同共有考點:優先購買權要件考點:共有人間買賣考點:應有部分處分自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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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