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13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依土地法規定,以現金作為住宅租賃之押金擔保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押金之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分正確答案
B押金之利息不視為租金之一部分
C押金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D押金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之限度時,承租人不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
A正確答案
依土地法規定,以現金作為租賃擔保(押金)時,其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且押金總額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土地法第98條規定,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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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土地法規定,以現金作為租賃擔保(押金)時,其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且押金總額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
看到「現金擔保(押金)」,直接聯想「利息視為租金」及「押金上限為二個月租金,超過可抵租金」。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土地法第98條規定,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
B✕ 陷阱
依土地法第98條,押金之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選項稱「不視為」為錯誤敘述。
C✕
依土地法第99條第1項規定,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D✕ 陷阱
依土地法第99條第2項規定,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二個月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選項稱「不得」為錯誤。
土地法關於房屋租賃押金之規定
| 項目 | 法律規定 | 法條依據 |
|---|
| 押金利息性質 | 視為租金之一部 | 土地法第98條 |
| 押金金額上限 | 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 土地法第99條第1項 |
| 超收押金之處理 | 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 | 土地法第99條第2項 |
選項D將法條中的「得」以超過部分抵付房租,故意改寫為「不得」,這是法規題常見的陷阱,測驗考生對法條賦予權利的精確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