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13 年第 40 題單選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有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B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其申報之數額為申報地價正確答案
C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D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地價
B正確答案
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申報地價,非以申報數額。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應以『公告地價120%』為申報地價,不是以申報數額。政府設上限避免地價稅負過高扭曲。此為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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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申報地價,非以申報數額。
記住「80-120 區間內才照申報」:低於80照收買或以80%、高於120以120%為準。
逐選項分析
A✕
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明文規定,敘述正確。
B✓ 正確
錯誤!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應以『公告地價120%』為申報地價,不是以申報數額。政府設上限避免地價稅負過高扭曲。此為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C✕
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政府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二擇一處理,敘述正確。
D✕
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可『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地價』,不需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保障個別共有人權益,敘述正確。
申報地價的三種情形處理
| 申報情形 | 處理方式 | 法律效果 | 立法目的 |
|---|
| 未申報 | 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 | 擬制申報 | 避免怠於申報 |
| 申報 <80% | 照價收買 或 以公告地價80% | 政府擇一 | 防止低報逃稅 |
| 申報 80%-120% | 以申報數額為準 | 照申報 | 尊重所有權人 |
| 申報 >120% | 以公告地價120%為申報地價 | 設定上限 | 避免稅負過重 |
B 選項偷換關鍵文字——超過120%時不是『以申報數額』為申報地價,而是『以公告地價120%』為申報地價。考選部最愛在這種上下限處理上玩文字遊戲,考生常誤以為尊重申報就照申報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