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13 年第 10 題單選題
需用土地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規定舉行公聽會,應至少舉行幾場?
B正確答案
土地徵收公聽會依法至少須舉辦「二場」,以充分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保障民眾參與權益。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公聽會應至少舉行二場,以落實民眾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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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徵收公聽會依法至少須舉辦「二場」,以充分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保障民眾參與權益。
秒解技巧:公聽會至少「兩場」,聽證看「爭議」。母法授權子法,施行細則明定至少 2 場,直接選 B。
逐選項分析
A✕
為確保民眾充分表達意見,法規明定至少需舉辦二場,一場不符合法定最低門檻。
B✓ 正確
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公聽會應至少舉行二場,以落實民眾參與。
C✕
法規僅規定「至少二場」,並無強制要求三場,除非案情複雜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
D✕
法定最低標準為二場,四場並非法定基本門檻,通常視實際需求或主管機關要求而定。
土地徵收民眾參與程序比較
| 程序類型 | 法源依據 | 舉辦次數/條件 | 適用時機 |
|---|
| 公聽會 | 土徵條例§10、施行細則§10 | 至少 2 場 | 申請徵收前(原則) |
| 聽證 | 行政程序法、土徵條例§10 |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 特定農業區重大建設且有爭議 |
| 說明會 | 土徵條例§10 | 視情況(可替代公聽會) | 已舉行過說明會者免辦公聽會 |
題幹稱「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規定」,但「至少二場」的具體次數其實明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考生若只背母法條文而忽略子法,容易失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