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13 年第 35 題單選題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那些他項權利時,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A地上權、抵押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B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正確答案
C地上權、耕作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D抵押權、耕作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B正確答案
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設定他項權利,僅限四種用益物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不含抵押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完全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明文列舉之四種用益物權,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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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設定他項權利,僅限四種用益物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不含抵押權!
直接記憶四種用益物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看到抵押權或耕作權直接刪除,秒選B。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法條未包含抵押權,抵押權屬擔保物權,不適用土地法多數決規定。
B✓ 正確
完全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明文列舉之四種用益物權,為正確選項。
C✕
法條未包含耕作權,耕作權非屬本條多數決設定之他項權利範圍。
D✕
同時包含抵押權與耕作權,兩者皆非本條多數決適用之他項權利。
土地法第34條之1 多數決適用範圍
| 行為類型 | 適用多數決? | 備註 |
|---|
| 處分、變更 | 適用 | 如買賣、分割等 |
| 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 適用 | 限於此四種用益物權 |
| 設定抵押權 | 不適用 | 擔保物權不適用多數決 |
命題者常將「抵押權」混入選項中誘答。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若允許多數決設定將嚴重影響少數共有人權益,故土地法第34條之1明文排除,僅限四種用益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