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13 年第 32 題單選題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土地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為供公益之目的使用,土地之用途、面積與地點,應受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所定之限制
B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之投資,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正確答案
C因醫院需要取得土地,需申請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D因住宅土地有變更用途,需申請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B正確答案
外國人取得土地限於特定用途,其中重大投資類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這是土地法第19條的核心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B
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明定:外國人為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取得土地。用途與核准層級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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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外國人取得土地限於特定用途,其中重大投資類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這是土地法第19條的核心規定。
看到「重大建設投資」「核准」關鍵字直接選 B,這是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白紙黑字的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土地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而非「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層級錯置。
B✓ 正確
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明定:外國人為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取得土地。用途與核准層級完全吻合。
C✕
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列舉外國人得取得土地之用途包含「醫院」,但條文未要求醫院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僅重大投資類(第8款)才需核准程序。
D✕
住宅是外國人可取得的土地用途之一(第19條第1項第1款),但條文並未規定變更用途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屬於無中生有。
土地法第19條:外國人得取得土地之用途
| 款次 | 用途 | 是否需中央核准 |
|---|
| 1-7款 | 住宅、營業、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公益墓地 | 否 |
| 第8款 | 重大建設、整體經濟、農牧投資 | ✅ 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
| 第2項 | 面積、地點、用途限制 | 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 |
A 選項是最經典陷阱!條文把「中央」與「地方(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限分得很清楚:重大投資才需中央核准,而面積、地點、用途的一般限制則歸地方政府。考選部超愛這樣偷換主管機關層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