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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地政土地法大意1048單選題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使用,得取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面積及所在地點限制下之各款用途土地,下列有關各款用地之敘述,何者正確?

A住宅、林地、礦地、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團體之會所
B住宅、林地、漁地、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團體之會所
C住宅、漁地、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團體之會所
D住宅、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及公益團體之會所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土地法第19條列舉外國人可取得土地的8款用途,含住宅、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墳場等。

為什麼答案是 D

完全符合土地法第19條第1項各款:住宅、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墳場,及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皆為自用、投資或公益性質。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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