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均等。依目前內政部見解,甲與乙得否不經丙的同意,將 A 屋出賣並移轉給甲?
A得。因為符合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B得。因為可促進 A 屋之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
C不得。因為縱令丙有先買權,但可能因無力優先購買而導致其權益受損正確答案
D不得。因為甲與乙為意定代理,而本件違反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的規定
答案與詳解
正解。依內政部解釋,若買受人是共有人之一,丙雖有優先承買權,但因買方就是共有人自己,丙須以同等條件承買,可能因財力不足而喪失權益,故不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