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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地政土地法大意10438單選題

甲、乙、丙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均等。依目前內政部見解,甲與乙得否不經丙的同意,將 A 屋出賣並移轉給甲?

A得。因為符合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B得。因為可促進 A 屋之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
C不得。因為縱令丙有先買權,但可能因無力優先購買而導致其權益受損正確答案
D不得。因為甲與乙為意定代理,而本件違反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的規定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多數決處分共有物得否賣給共有人之一,內政部見解已從「禁止」放寬為「允許並保障優先購買權」。

為什麼答案是 C

104年當時內政部函釋認為,若賣給共有人之一,少數共有人可能無力行使優先承購權而喪失共有權,故禁止。此為本題當時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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