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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地政土地法大意10415單選題

甲、乙、丙訂定合夥契約,股份均等,並有合夥財產 A 屋一棟,甲與乙決定將 A 屋出售。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丙得依民法物權編規定主張先買權
B丙主張先買權後,丙得請求甲、乙移轉 A 屋所有權,亦得就該請求聲請假處分正確答案
C丙不得主張先買權,因為甲與乙並非出賣應有部分,而係出賣 A 屋
D丙不得主張先買權,因為甲、乙、丙並非分別共有 A 屋,而係公同共有 A 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合夥財產屬公同共有,出賣共有物全部實質包含出賣潛在應有部分,他合夥人得類推適用土地法主張優先承買權並聲請假處分。

為什麼答案是 B

實務肯認此情形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後即成立買賣契約,丙得請求甲、乙移轉所有權,並得聲請假處分以保全該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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