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訂定合夥契約,股份均等,並有合夥財產 A 屋一棟,甲與乙決定將 A 屋出售。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丙得依民法物權編規定主張先買權
B丙主張先買權後,丙得請求甲、乙移轉 A 屋所有權,亦得就該請求聲請假處分正確答案
C丙不得主張先買權,因為甲與乙並非出賣應有部分,而係出賣 A 屋
D丙不得主張先買權,因為甲、乙、丙並非分別共有 A 屋,而係公同共有 A 屋
答案與詳解
【原官方正解,現已錯誤】104年當時實務認為丙有具債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但依109年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出賣共有物全部時已無優先購買權,自然無從請求移轉與假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