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土地徵收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若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 5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何時,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A徵收公告之日起 20 年內正確答案
B徵收公告之日起 25 年內
C徵收公告之日起 30 年內
D徵收公告之日起 40 年內
答案與詳解
正解。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遇有法定情形(如未依計畫使用、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使用等),得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