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一定之情形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0 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下列何者不屬之?
A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 3 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B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 5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C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正確答案
D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答案與詳解
興辦事業改變、計畫註銷、開發或取得方式改變,屬土徵條例第49條廢止徵收事由,不是第9條收回權事由,題目問的是收回權,故C不屬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