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10 年第 44 題單選題
依土地稅法第 37 條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幾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D正確答案
重購退稅後,5年內再移轉或改作他用,需追繳原退還稅款。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土地稅法第 37 條明定,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起 5 年內再移轉或改作他用,須追繳原退還稅款,防止取巧套利。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重購退稅後,5年內再移轉或改作他用,需追繳原退還稅款。
記口訣:『重購退稅管 5 年』,與自用住宅稅率的 5 年列管期一致。
逐選項分析
A✕
1 年過短,與土地稅法列管期不符,非本條規定。
B✕ 陷阱
2 年是常見的稅法申報期間(如重購退稅申請的 2 年內完成買賣),易與『列管期』混淆,但本題問的是追繳期間。
C✕
3 年非土地稅法第 37 條之規定期間,屬誤導選項。
D✓ 正確
正解。土地稅法第 37 條明定,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起 5 年內再移轉或改作他用,須追繳原退還稅款,防止取巧套利。
土地稅法重購退稅重點
| 項目 | 期間 | 效果 | 法源 |
|---|
| 重購期間(先賣後買/先買後賣) | 2 年內 | 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 土稅§35 |
| 重購後列管期 | 5 年內 | 再移轉或改作他用追繳退稅 | 土稅§37 |
|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列管 | 5 年內 | 不得出租或營業用 | 土稅§9、§17 |
土地稅法有『2 年』(重購退稅申請期間)與『5 年』(重購後列管期)兩個重要期間,考生最易混淆。記住:要退稅看 2 年,要守住退稅看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