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10 年第 26 題單選題
需用土地人未於徵收公告期滿 15 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其徵收案之效力如何?
A未發給補償費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正確答案
B已核定之徵收案全部失其效力
C發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撤銷徵收之效力
D發生需用土地人得廢止徵收之效力
A正確答案
徵收補償費逾期未發 → 該部分徵收「當然失效」,其他部分仍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3 項,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將補償費繳交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未發給補償費部分之徵收「當然失效」,無須另行撤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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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徵收補償費逾期未發 → 該部分徵收「當然失效」,其他部分仍有效。
記口訣:「逾期未補償,那部分就失效」,是部分失效而非全案失效。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3 項,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將補償費繳交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未發給補償費部分之徵收「當然失效」,無須另行撤銷程序。
B✕ 陷阱
失效範圍限於「未發給補償費部分」,不是整個徵收案全部失效。已補償部分仍合法有效,此為典型範圍誤導陷阱。
C✕
本條規定是「當然失其效力」,不需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撤銷。撤銷徵收有其他獨立要件(如不依計畫使用),兩者不可混淆。
D✕
廢止徵收是另一制度(徵收後情事變更等),與逾期未發補償費的法律效果不同。此題不涉及需用土地人的廢止權。
徵收失效 vs 撤銷 vs 廢止
| 類型 | 原因 | 效力發生方式 | 法律效果 |
|---|
| 當然失效 | 逾期未發補償費 | 自動失效,無須處分 | 該部分徵收溯及失效 |
| 撤銷徵收 | 徵收違法或不依計畫使用 | 需申請或主管機關撤銷 | 向後失效 |
| 廢止徵收 | 情事變更、公益消滅 | 需用土地人申請廢止 | 向後失效 |
最容易誤選 B「全部失效」。關鍵在條文用語「未發給補償費部分」,只有逾期未補償的那一部分徵收失效,已發給補償部分仍然有效,屬「部分失效」而非「全案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