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用土地人未於徵收公告期滿 15 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其徵收案之效力如何?
A未發給補償費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正確答案
B已核定之徵收案全部失其效力
C發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撤銷徵收之效力
D發生需用土地人得廢止徵收之效力
答案與詳解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3 項,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將補償費繳交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未發給補償費部分之徵收「當然失效」,無須另行撤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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