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10 年第 10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登記不須經公告程序?
A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B時效取得登記
C書狀換給登記正確答案
D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C正確答案
書狀換給登記不須公告,而書狀補給登記(因遺失或滅失)才需要公告。
為什麼答案是 C
書狀換給登記僅為書狀之換發(如破損或內容變更),不涉及權利之創設或喪失,不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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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書狀換給登記不須公告,而書狀補給登記(因遺失或滅失)才需要公告。
記住口訣:「換給」不須公告,「補給」才須公告。土地、建物第一次登記及時效取得登記皆涉及權利之創設或重大變動,依法均須經公告程序。
逐選項分析
A✕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涉及權利創設,依土地法規定須公告15日。
B✕
時效取得登記涉及權利變動,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須公告30日。
C✓ 正確
書狀換給登記僅為書狀之換發(如破損或內容變更),不涉及權利之創設或喪失,不須公告。
D✕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涉及權利創設,準用土地總登記程序,須公告15日。
關鍵知識表
| 公告期間 | 登記種類 | 是否須公告 |
|---|
| 15日 |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是 |
| 15日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是 |
| 30日 | 時效取得登記 | 是 |
| 30日 | 書狀補給登記 | 是 |
| 無 | 書狀換給登記 | 否 |
登記程序裡,公告是為了讓利害關係人有異議機會。書狀換給登記只是把破損、污損的權狀拿去換新,產權清楚不變,不需公告;但書狀補給登記是因為遺失或滅失要補發,可能有冒領風險,所以必須公告30日讓真正權利人出面。記憶點:換給是「以舊換新」產權清楚,補給是「憑空補發」需要防弊。考試常拿這兩種登記混在一起,就看有沒有遺失或滅失的情境來判斷要不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