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10 年第 32 題單選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登記錯誤之說明,何者錯誤?
A因登記錯誤致受損害者,由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B因登記錯誤致受損害者,其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C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時,應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辦理更正
D登記錯誤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A正確答案
土地法規定,因登記錯誤致受損害,應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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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法規定,因登記錯誤致受損害,應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看到「登記錯誤損害賠償」,秒選「地政機關」。主管機關(縣市政府)不直接負責賠償。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B✕
依土地法第68條第2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其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此規定旨在保護地政機關免於承擔無限度之賠償責任,本選項敘述正確。
C✕
依土地法第69條前段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原則上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本選項敘述符合法律規定之原則程序。
D✕
依土地法第69條但書規定,若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且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為求行政效率,例外可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無須報請上級核准。本選項敘述正確。
土地登記錯誤之處理機制
| 處理事項 | 原則/規定 | 例外/限制 | 法源依據 |
|---|
| 損害賠償責任 | 由「地政機關」負責賠償 | 賠償額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 土地法第68條 |
| 錯誤更正程序 | 書面聲請「上級機關」查明核准 | 純屬記載疏忽且有原始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 | 土地法第69條 |
考選部在土地登記錯誤題型中,最愛玩「機關層級」的文字遊戲。常將應負賠償責任的「地政機關」(如地政事務所)替換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地政局)或「登記人員」個人來混淆考生。請牢記:賠錢的是地政機關,核准更正的是上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