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10 年第 43 題單選題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一定情形之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下列那一選項不包含之?
A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B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C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D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土地稅法第28條之3列舉五種信託關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情形,D的遺囑信託於消滅時應回復給受益人或繼承人,非委託人(已死亡)與受託人間。
為什麼答案是 D
遺囑信託的委託人於立遺囑人死亡後才生效,信託關係消滅時土地應歸屬受益人或其繼承人,而非「回到委託人」(已死亡),故此敘述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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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稅法第28條之3列舉五種信託關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情形,D的遺囑信託於消滅時應回復給受益人或繼承人,非委託人(已死亡)與受託人間。
遺囑信託的委託人已死亡,信託消滅時土地不可能「回到委託人」,這選項邏輯上就怪怪的,秒選D。
逐選項分析
A✕
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土地要回復給委託人,此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屬法定不課徵情形。
B✕
信託成立時,委託人將土地移轉給受託人管理,屬形式移轉非實質交易,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是最典型的不課徵情形。
C✕
信託存續中受託人變更,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的移轉屬信託財產管理權轉換,非實質交易,亦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D✓ 正確
遺囑信託的委託人於立遺囑人死亡後才生效,信託關係消滅時土地應歸屬受益人或其繼承人,而非「回到委託人」(已死亡),故此敘述與法條不符。
信託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情形(土地稅法第28條之3)
| 情形 | 移轉雙方 | 說明 |
|---|
| 信託成立 | 委託人 → 受託人 | 形式移轉 |
| 信託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 | 受託人 → 委託人 | 回復原狀 |
| 受託人變更 | 原受託人 → 新受託人 | 管理權移轉 |
| 信託關係消滅 | 受託人 → 委託人 | 限非遺囑信託 |
| 信託財產依信託本旨交付 | 受託人 → 受益人(委託人) | 歸屬權利人即委託人 |
D選項巧妙地把「遺囑信託」與「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綁在一起,但遺囑信託的委託人(立遺囑人)在信託生效時已死亡,信託消滅時土地根本不可能回到委託人,應歸屬受益人或繼承人,這是考選部愛設的邏輯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