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受強制出境處分,內政部移民署依一定條件得暫予收容,下列何種條件錯誤?
A有相關旅行證件正確答案
B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C於境外遭通緝
D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
A正確答案
兩岸條例規定暫予收容四要件:無證件、有逃逸之虞、於境外遭通緝、非收容難以遣返;A 僅稱「有相關旅行證件」並非法定收容條件,故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題目問「錯誤」選項。法定暫予收容要件之一是「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A 卻寫成「有相關旅行證件」,與法定要件相反,故為錯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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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兩岸條例規定暫予收容四要件:無證件、有逃逸之虞、於境外遭通緝、非收容難以遣返;A 僅稱「有相關旅行證件」並非法定收容條件,故錯誤。
反向題!法定收容要件包含「無相關旅行證件」等四項;A 寫成「有相關旅行證件」,不是法定條件,所以是錯誤條件。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題目問「錯誤」選項。法定暫予收容要件之一是「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A 卻寫成「有相關旅行證件」,與法定要件相反,故為錯誤條件。
B✕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是兩岸條例第 18-1 條明定的收容要件之一,敘述正確,不是題目要選的答案。
C✕ 陷阱
「於境外遭通緝」屬於條文列舉的暫予收容事由之一(避免司法追訴逃脫),敘述正確。考生若不熟條文容易誤以為這項不合理而誤選。
D✕
「非予收容顯難強製出境」是收容的必要性要件(比例原則的體現),條文明定,敘述正確。
大陸地區人民暫予收容要件(兩岸條例第 18-1 條)
| 要件類型 | 具體內容 | 立法理由 |
|---|
| 證件欠缺 |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 無證件難以遣返 |
| 逃逸風險 |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 確保強制出境能執行 |
| 司法追訴 | 於境外遭通緝 | 避免脫逃司法追訴 |
| 必要性 | 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 | 符合比例原則 |
收容是為了防止逃逸、確保遣返,法條設計邏輯是「越難掌握行蹤的人越需要收容」。所以真正的要件是「無證件」而非「有證件」——沒證件的人身分難查、容易脫逃,才需要暫予收容;反過來說,如果已經持有合法旅行證件,代表身分明確、配合度高,根本不需要動用收容手段。考生常在反向題中誤判方向,以為「有證件=違法=要收容」,其實行政法收容措施都是針對「難以掌握、不配合遣返」的對象,記住這個核心邏輯就能快速判斷。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