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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都市計畫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行為主體限於「將來可能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之人」,行為時尚未具該身分;A選項稱仲裁人為本罪行為主體,概念顛倒,故為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故為正解。刑法第123條規定,本罪行為主體為「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將來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者,亦即行為時尚未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之人。仲裁人若已具仲裁人身分而收賄,屬於第121、122條一般受賄罪範疇,而非準受賄罪。本選項稱「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將目標身分誤植為行為主體,概念顛倒,故為錯誤。

考點:行為主體考點:職務行為性質考點: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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