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錯誤敘述,故為正解。刑法第123條規定,本罪行為主體為「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將來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者,亦即行為時尚未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之人。仲裁人若已具仲裁人身分而收賄,屬於第121、122條一般受賄罪範疇,而非準受賄罪。本選項稱「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將目標身分誤植為行為主體,概念顛倒,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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