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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都市計畫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第222條僅明文禁止「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預先免除,對輕過失未明文。實務從「禁止A」反推「非A則允許」,在解釋學上即屬「反面推論」(argumentum e contrario)。本題官方公布答案為B(類推適用),但通說與多數教科書(如黃茂榮、王澤鑑)均將此例歸為反面推論的典型案例。應考時依官方答案作答B,但概念上應理解此為反面推論之操作。

為什麼答案是 B

【官方公布答案】類推適用是針對法律漏洞,將相似事項的法律效果借用至未規定事項。嚴格而言,本題從「禁止」反推「允許」並非典型類推。官方採此答案的可能理由:認為第222條之反面適用涉及將「免除責任」的容許效果延伸至條文未明文規定之輕過失情形。考生應記住官方標準答案為B。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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