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都市計畫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7 題單選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不得為會員
B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D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合會首期合會金由會首取得,不經投標;其餘各期才須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D敘述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709-7條規定,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才由得標會員取得。本選項稱首期應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明顯錯誤,為本題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合會首期合會金由會首取得,不經投標;其餘各期才須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D敘述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第709-1條第2項明定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法人不得為會員,本敘述正確。
B✕
會首本身已為合會契約一方,依規定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避免角色衝突,敘述正確。
C✕ 陷阱
為避免利益衝突與自己代理之弊,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敘述正確。
D✓ 正確
民法第709-7條規定,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才由得標會員取得。本選項稱首期應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明顯錯誤,為本題答案。
合會金歸屬與取得方式
| 期別 | 取得人 | 是否投標 |
|---|
| 首期 | 會首 | 不經投標(會首取得) |
| 其餘各期 | 得標會員 | 經投標決定得標 |
本題陷阱在於把「首期」與「其餘各期」的取得規則對調。合會制度中,首期合會金由會首直接取得、無須投標(這是會首邀集合會的對價誘因);只有第二期以後才由會員投標競標,得標者取得合會金。選項D把首期也說成投標取得,正好顛倒。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