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都市計畫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正確答案
B政府主管機關對人民申請改名,不應有所限制
C少年法院得對經常逃學、逃家但未犯罪之虞犯少年,裁定逕施以司法矯治之感化教育
D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亦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故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
A正確答案
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姓名權可受合理限制;逃學逃家虞犯不得施以感化教育;親生父無權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包含個人與群體)攸關人格建構與尊嚴,亦攸關原住民族群體之存續與發展,受憲法第22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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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姓名權可受合理限制;逃學逃家虞犯不得施以感化教育;親生父無權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看到「不應有所限制」通常為非(基本權多可合理限制);釋字587號僅開放「子女」而非「親生父」提婚生否認之訴,秒刪B、D。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包含個人與群體)攸關人格建構與尊嚴,亦攸關原住民族群體之存續與發展,受憲法第22條保障。
B✕ 陷阱
依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雖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人格權,但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立法機關仍得依法為合理之限制,並非絕對不受限制。
C✕
依釋字第664號解釋,對僅有經常逃學或逃家行為之虞犯少年,逕施以剝奪人身自由之感化教育,不符比例原則,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與人格權。
D✕ 陷阱
依釋字第587號解釋,子女獲知血統來源確為憲法保障之人格權,並宣告應賦予「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權利;但為維護家庭和諧與身分安定,並未賦予「親生父」提起該訴訟之權利。
憲法第22條人格權相關重要實務見解
| 權利類型 | 相關實務見解 | 核心內涵與限制 |
|---|
| 原住民身分認同權 | 111年憲判字第17號 | 包含個人與集體認同,攸關人格建構與尊嚴,受憲法第22條保障。 |
| 姓名權 | 釋字第399號 | 受憲法第22條保障,但為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得為合理限制。 |
| 少年人格發展權 | 釋字第664號 | 對僅有逃學、逃家之虞犯少年施以感化教育違憲,不符比例原則。 |
| 血統來源知悉權 | 釋字第587號 | 受憲法第22條保障,子女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但未賦予親生父提起之權。 |
考生常誤以為「權利受憲法保障」就等於「絕對不受限制」(如選項B),或誤以為「保障血統知悉權」就等於「所有關係人(包含親生父)皆可提起訴訟」(如選項D)。實際上,基本權利多可基於公益或比例原則予以合理限制,且身分法上的訴權配置需考量家庭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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