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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人事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16 題單選題考點:第三人詐欺考點:起算點

甲受丙之詐欺,而以低廉價格讓售自己名下之 A 屋於非因過失不知其事之乙,經過 10 年,甲始發現其受騙,擬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何者正確?

A甲得以乙對於丙所為之詐欺,既非明知、亦無可得而知的情形,而撤銷其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B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 年,不得撤銷
C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應於發見詐欺後,10 年內撤銷意思表示
D乙於除斥期間經過後,毋庸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甲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第三人詐欺要撤銷,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且發見後1年、意思表示後10年內行使。

逐選項解析

A甲得以乙對於丙所為之詐欺,既非明知、亦無可得而知的情形,而撤銷其被詐欺之意思表示第三人詐欺✕ 易錯陷阱
丙是第三人,詐欺不是乙所為。第三人詐欺時,只有乙明知或可得而知,甲才可撤銷。題目已說乙非因過失不知其事,表示乙善意且無過失,甲不得以此撤銷。
B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 年,不得撤銷起算點✕ 易錯陷阱
1年期間不是從「意思表示後」起算,而是從甲「發見詐欺」時起算。選項把起算點偷換成意思表示後,是考選部最愛的時間陷阱。
C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應於發見詐欺後,10 年內撤銷意思表示✕ 易錯陷阱
D乙於除斥期間經過後,毋庸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甲✓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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