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人事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16 題單選題
甲受丙之詐欺,而以低廉價格讓售自己名下之 A 屋於非因過失不知其事之乙,經過 10 年,甲始發現其受騙,擬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何者正確?
A甲得以乙對於丙所為之詐欺,既非明知、亦無可得而知的情形,而撤銷其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B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 年,不得撤銷
C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應於發見詐欺後,10 年內撤銷意思表示
D乙於除斥期間經過後,毋庸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甲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第三人詐欺要撤銷,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且發見後1年、意思表示後10年內行使。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題經過10年,撤銷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買賣契約仍有效存在。乙取得利益仍有買賣契約作為法律上原因,故不須依不當得利返還。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詐欺要撤銷,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且發見後1年、意思表示後10年內行使。
看到「第三人詐欺+乙善意無過失+10年後才發現」,直接抓兩關:乙不知不可撤銷;10年除斥期間也過了。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丙是第三人,詐欺不是乙所為。第三人詐欺時,只有乙明知或可得而知,甲才可撤銷。題目已說乙非因過失不知其事,表示乙善意且無過失,甲不得以此撤銷。
B✕ 陷阱
1年期間不是從「意思表示後」起算,而是從甲「發見詐欺」時起算。選項把起算點偷換成意思表示後,是考選部最愛的時間陷阱。
C✕ 陷阱
發見詐欺後的撤銷期間是1年,不是10年。10年是自意思表示後起算的最長除斥期間,不能把兩個期間混在一起看。
D✓ 正確
本題經過10年,撤銷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買賣契約仍有效存在。乙取得利益仍有買賣契約作為法律上原因,故不須依不當得利返還。
詐欺撤銷權秒記表
| 考點 | 規則 | 本題套用 | 結論 |
|---|
| 相對人詐欺 | 表意人原則上可撤銷 | 不是乙詐欺甲 | 不適用 |
| 第三人詐欺 | 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始可撤銷 | 乙善意無過失不知 | 甲不得撤銷 |
| 1年期間 | 發見詐欺後1年內行使 | 甲10年後才發現 | 仍要看最長期間 |
| 10年期間 | 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不得撤銷 | 已經過10年 | 撤銷權消滅 |
詐欺撤銷權有兩道防線:短期1年從「發見詐欺時」起算,長期10年從「意思表示時」起算。考選部最愛把這兩個起算點對調,例如把1年綁在意思表示、10年綁在發見時。判斷準則很簡單:短期間永遠跟著「知道被騙那一刻」走,長期間永遠跟著「當初表示的那一刻」走。另外第三人詐欺還有個加碼條件:相對人必須明知或可得而知,這是為了保護善意交易對象,選項常會故意省略這個要件。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